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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公司解僱,可以請求資遣費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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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公司解僱,可以請求資遣費嗎?
勞基法第11條與第14條之適用說明

當勞工遭公司終止契約時,第一個問題往往是是否可以請求資遣費?
然而,在法律上,「是否得請求資遣費」並非取決於是否被開除,而是取決於終止契約所依據的法律事由。
若未釐清終止的性質,可能誤判權利基礎。

一、雇主發動裁員:勞基法第 11 條(合法資遣)
當公司因經營環境變動,非因員工個人過失而終止契約時,公司必須給付資遣費
  • 經營危機: 歇業、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。
  • 不可抗力: 因天災、事變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。
  • 業務調整: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且無其他適合職位可安置。
  • 能力問題: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「確不能勝任」時(需有客觀評量指標,非雇主主觀認定)。
 
二丶勞工依法終止契約(勞基法第14條)
這是許多勞工最容易忽略的權利。如果公司有違法情事,勞工可以主動通知公司終止契約,並依法請求資遣費。常見違法情境如下:
  • 雇主違法: 未依約給付加班費、勞健保高薪低報、未足額提撥勞退金或不給職災補償。
  • 職場霸凌: 雇主、家屬或其代理人對勞工有暴力或重大侮辱行為。
  • 環境危害: 工作環境對健康有危害,經通知改善而無效果。
  • 惡意欠薪: 雇主不依約給付報酬,或不提供充足工作(針對按件計酬者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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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提醒:小心「30日」時效陷阱!
當勞工發現雇主有高薪低報、未依法投保勞健保、未足額提撥勞退金等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(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),若欲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,必須在知悉該情形之日起「30日內」通知公司。一旦超過這 30 天的「除斥期間」,員工即失去以此理由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的權利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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